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职业操守守则
(经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次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维护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规范公司员工的日常职业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日常职务行为的其他人员(以下合称“员工”)。
第二章 职业操守
第三条 (遵纪守法)员工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员工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 利用职权行贿、收受贿赂或者非法收入;
(二) 利用职权为其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他人谋取非法或不当 利益;
(三) 利用职权或公司资产夺取或指使他人夺取公司的商业机会, 除非公司已经知晓该商业机会,并书面确认放弃该商业机会;
(四) 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谋取个人利益;
(五) 自营、合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六) 与公司的竞争者建立或保持任何咨询、顾问或雇佣的直接或者间接关系;
(七) 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公司处理与客户、股东和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处理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员工对公司负有诚实守信的义务,不得从事欺骗或任何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不得通过非法或者不道德的手段从事职务行为,不得通过操纵、隐瞒、滥用因职务之便而获悉的专门信息、对重大事实进行误导性陈述或任何其他非正当方式谋取公司利益。
第五条 (爱岗敬业)员工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按工作规程办事,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公私分明)员工有义务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公司财产并使其合理有效运用于公司合法商业目的,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公司的财产。
公司财产指公司合法所有或者有处分权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或其他专业信息,以及对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
第七条 (平等协作) 员工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个人隐私,禁止任何人对其他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禁止任何造成胁迫性或敌对性工作环境的行为。
鼓励员工发扬团队合作精神,树立全局意识,乐于分享,勇于担当,相互帮助,共同进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 (勤俭节约)员工应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不奢侈浪费,不贪图享受。严格经营费用管理,从事职务行为以及举办各类活动时,应尽量节俭。
第三章 利益冲突
第九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指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冲突,或者个人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员工若实施某种行为,或拥有某种利益,可能会直接或间接的妨碍其公正有效地履行职务行为;
(二) 员工或其家庭成员因该员工在公司任职而收取任何不正当 个人利益。
第十条 (报告事项)涉及以下情况的,有关员工应在知悉有关情况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
(一) 在公司的利益相关方持有重大股本权益或其他形式的投资者权益;
(二) 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或竞争者存在咨询、顾问或雇佣关系;
(三) 从与公司具有现存或潜在商业关系的公司获取任何重要利益;
(四)担任监督、审查或以其他方式可能影响其任何直系亲属的职务考核、薪酬、福利的职务。
第十一条 (决策原则)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商业行为应基于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而非员工的私人因素作出。若员工履行职务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时,员工应从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出发,作出独立而正确的商业判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的信息披露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筹负责,未经公司许可,员工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披露或发表任何尚未公开的公司信息,不得擅自以公司员工身份或以公司名义对外公开披露或发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个人评论和看法。
第十三条 员工应熟悉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的文件及对外公开披露的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要求。
员工不得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自己或指使他人向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员披露带有误导性、重大遗漏或者虚假的公司信息。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保密内容)员工通过职务行为或其他渠道获悉公司、公司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保密信息的,有义务予以保守秘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员工披露的情况下,或者上述保密信息有权披露方许可该员工披露的情况下,或者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的情况下,该员工无须遵守前款保密义务的规定。
保密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且一旦被公开会对公司竞争对手有利,或者有损公司、公司客户或潜在客户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保密期限)员工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义务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公司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是规范公司员工职业操守标准的原则性文件。员工职业行为中须遵循的具体规范还包括: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抵制和举报)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违反规章制度、危害公司资产、信誉的行为。如果了解或知晓公司其他员工具有上述行为,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客观真实,提倡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八条 (惩戒措施)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及违规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管理层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监督执行)公司管理层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管理层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