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5月6日电(记者 丁非白 洪可润)记者从沈阳市台办获悉,为使台湾同胞在沈阳学习、就业、生活享受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鼓励台商在沈投资兴业,沈阳市台办与市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包括深化沈台经贸合作、支持台胞来沈实习就业创业、扩大沈台文化交流、便利台胞在沈居住生活四个方面,共计75条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沈阳市鼓励台资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支持台商在沈设立总部企业,对总部在沈注册成立的企业,当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支持台资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台资企业分阶段补助400万元人民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
沈阳市还支持小型商贸台资企业成长壮大,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人民币的批发企业、首次突破500万元人民币的零售企业、首次突破200万元人民币的餐饮及住宿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此外,沈阳市还保障台湾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鼓励沈台两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合作。同时,对首次来沈就业创业的台湾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按照每月1250元人民币、850元人民币和5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最多2年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