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出台一系列财税政策措施。
财政部分类梳理,形成《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包括面向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地方财政等四大方面的政策措施,共74条。其中,包括:
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参加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风险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人民币,下同)、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各省(区、市)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中央财政出台了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政策。截至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已下达6.28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26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