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大背景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具体落实“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结合九年来推动PPP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财政部推出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笔者认为,该《通知》的出台,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积极意义。《通知》有利于满足我国目前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PPP模式的有效投资,实施积极稳健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助于最大程度地稳住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盘;当然也有助于应对当前日趋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巩固我国不断取得的发展和改革成果。
具体来看,笔者认为《通知》契合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如下几个方面的总体要求:
一、契合并从多方面体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有关要求。
如34号文要求的“公开透明”,主要体现在该《通知》的第十二条“推动项目信息公开”和
第十四条 “强化信息公开监督管理”;34号文要求的“绩效管理”,主要体现在《通知》的第七条“完善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科学设定PPP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将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按效付费的重要依据,强化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约束”;34号文要求的“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则主要体现在《通知》第十一条“规范项目预算管理。PPP项目政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等财政支出责任,以及取得的资产权益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等收入,依法依规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对于已进入付费期的PPP项目,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项目合同约定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包括34号文关于“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等要求,也都在财政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有所体现和贯彻落实。
二、契合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有关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19号文要求“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此次财政部《通知》专门就PPP模式中与盘活存量有关的TOT等具体运作方式提出了推动项目规范运作的具体意见:“规范存量资产转让项目运作。拟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应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程序,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此举不但有助于促进今后拟采用TOT运作方式的PPP项目规范运作,同时还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笔者认为该方式可能是今后相当长时间里,地方政府盘活存量、扩大投资、化解债务的有效手段。
三、契合并具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推动我国PPP事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向良性发展。
此次财政部《通知》鼓励“探索开展绿色治理(ESG)评价,充分挖掘项目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算好整体账和长远账,持续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探索开展绿色治理(ESG)评价,实质主要是强调PPP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要有“E(生态环境)、S(社会)和G(公司治理)”三个理念,在项目建设和长期运营中,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尽到社会责任和按照有关生态保护、社会责任、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等要求或标准强化PPP项目公司治理等企业三项责任,总称“社会责任”。笔者认为探索开展PPP项目ESG评价及出具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报告》,在部分上市公司已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其效果和影响对社会、公众、政府和企业都是相当正面、积极的,是值得鼓励的,是有利于推动我国PPP事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向良性发展的。
四、契合有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总体要求。
此次财政部发文,在“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健全项目入库联评联审机制”中5次提到“10%红线”,要求“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同时用“两个严禁”、“两个不得”强力约束有关风险:两个严禁:一是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二是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调整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两个不得: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可谓反复强调、用心良苦、态度坚决。
《通知》共4部分14条,其中第3部分的题目即为“严防隐性债务风险”,分3条措施分别从3个不同方面专门进行有关风险防控:一是加强项目合同审核,二是加强项目执行信息复核,三是规范项目预算管理。把可能的财政“兜底”风险和其他隐性风险从不同角度严格控制和把关。笔者认为,这一系列严格措施的公布和实施,表明了财政部门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求落到实处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