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了解到,我省新出台的《山西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资本如何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及相关权益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在参与机制模式方面规定,社会资本可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以总承包方式自主投资参与;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等模式,当地政府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公益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实施办法》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的实施程序,一是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设置项目;二是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三是项目实施公开竞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社会资本方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五是接受验收评估,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变更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数据库相应信息;六是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项目完成后的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保护修复产品进行权益交易,按协议及时足额兑现社会资本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