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党组“切实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福建专员办积极行动起来,协调各方力量,强化债务运行监督,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协同推进地方财政部门的管理主体作用,着力强化专员办的监督主体作用,探索出了一条特色监管工作之路,稳步推进福建省地方债务监管工作。
一、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在债务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2017年4月11日,福建专员办组织召开了福建省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工作会议。全省各地级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福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志南就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强化债务管理责任,切实转变重借不重还、重借不重管的错误观念。二是完善机制,切实强化举债融资约束机制。三是突出重点,切实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四是积极配合,切实强化债务运行机制。张志南常务副省长要求福建省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部署,切实担负起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把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债务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福建专员办王国利专员在会上通报了2016年以来福建专员办在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管及专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地会后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债务工作专题会,落实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会后,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将会议材料编发成册,下发全省各县区政府。
二、协同推进地方财政部门债务管理的主体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都明确,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等工作。目前,从顶层设计上,关于债务管理的制度已基本完备,重点是要贯彻执行好,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为此,福建专员办高度重视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协同监管,注重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债务管理主体作用,推进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发力,切实各尽其责、各谋其位。通过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要求地方财政部门主动及时向福建专员办反馈相关信息、报送各类债务数据和报表。通过建立全省财政系统债务主管人员工作群,做到覆盖全省到县级的相关债务主管人员及业务骨干,使沟通变得更加方便、密切、有效。同时,积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依法提供融资,与发展改革部门一起发挥专业监管特长,利用数据资源优势,共同开展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的监管。
三、着力强化专员办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主体作用
福建专员办紧紧围绕《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多措并举,切实推进地方债务监管工作。一是统筹福厦两办监督力量,成立全省联合债务监管办,明确了监管办职责、机构及人员配置、联合运行机制。二是着力夯实地方债务基础信息库,建立涵盖全省所有县区、涉及所有政府支出责任、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全省债务数据库。三是建章立制,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办法》,建立了四项基本制度,构建了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1.债务工作日常联系制度。要求每个市、县(区)财政局都要明确分管领导、职能机构和经办人员,相关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告知福建专员办。目的就是固化工作联系渠道,及时互通信息。
2.债务信息报告制度。债务管理的环节很多,每个环节、每个阶段都有填报资料、报送信息的要求,在《福建省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办法》中,对需要报送福建专员办的各类资料、报表都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务必落实到人。
3.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将对全省各市、县(区)债务风险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根据日常监督数据和财政部的风险通报情况,对各地债务风险情况进行排序,对高风险或者风险状况异常地区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包括实施约谈、开展专项核查等。
4.监督检查制度。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要求,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从各种途径了解到的线索,及时组织开展核查或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包括纪委和组织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