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金〔202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有关国有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切实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核准备案工作程序,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企业报送的需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作出程序性审核,在确认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要件齐全、资产评估评审专家出具“建议予以核准(备案)”的审核意见(如需)后,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备案)。对于不予核准(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对于予以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以《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告知书》(见附件1)的形式,书面通知金融企业。
三、对于予以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在金融企业报送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上盖章,备案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47号规定样式填报,并采用A3纸张双面打印。
附件:1.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告知书
2.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6日